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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使建筑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各类技术,设备与产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技术或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或产品、通过颁发证书的方式认定其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认定技术与产品目录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初审。上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部分技术与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认定证书样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编号印发。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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