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确保达标排放。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发改、城建,水务 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在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环评,验收批复 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进水口 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及中控系统 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保证能够随时调阅水量,水质,鼓风机电流 风量.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及曲线.并与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装置必须由具备运营资质并在环保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运营,确保在线监控装置运行稳定,数据真实有效 相关数据要留存24个月以上.第九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每日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对日处理量,污泥产生量 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 污泥处置等设立运行记录和台账。每月5日前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送上个月运营信息表。每月15日向住建部信息平台上报运营报表,同时。要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减排档案,第十一条 实行污水处理费核拨制度。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逐月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污水处理费拨付意见,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拨付。削减或暂停拨付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 实行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准入制度、新建企业排水与企业新增排水直接通过市政管网或其他方式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须经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现场勘验排水去向。通过排水性质确认水质状况 对能否直排进入污水处理厂出具书面意见,为环评审批提供依据。第十三条,建立应急管理和停运报告制度,当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超出设计参数或设施 设备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应急终止5日内.运营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实施设备检修前应当向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停运时间和应急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根据相关规定通报运行情况,水质监测情况及其他监管工作情况 将考核内容列入所属县,市,区政府绩效考评和年度评优评先考评目标 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每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状态进行检查时。需填写现场检查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要求该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 每月对出水水质进行不少于4次的常规监测.并不定期抽检.第十五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规定如下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四 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