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国务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第三条,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 由所跨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 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 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六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 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九条。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 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 空间界限 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 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或者实地查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抵押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 并列明全体共有人。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照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登记费按照件数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照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多件收费。第三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 土地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地役权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 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 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 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二十七条,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八条。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依法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获取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 权利人的姓名 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 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 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四章,其他登记.第三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第三十四条,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的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第三十七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 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第三十九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章查封登记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抵押权等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第五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四十一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四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第四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 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第四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 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 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一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 因情况特殊 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第四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 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伪造 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 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 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 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二 擅自复制,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的,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的,四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六。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