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3,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6日营口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第三条,市和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事项和办事程序 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有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六条、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到辖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报 营口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未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复或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第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备案文件后。应当到辖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报.营口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 691号 的规定确定、第十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 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一般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10日内 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送辖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二。按规定填写的。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备案登记表。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不符合规定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一般建设工程,如建设规模、场地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应重新备案,第十四条。市和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信等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 省 市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