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营口.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开展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同时、负责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直部门等单位的绿化工作,二。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三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并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六。城镇内河、海 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确定、条件允许的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三 绿地建设责任主体.一。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建设,并实行门前 五包。即.包栽门前树.包修门前路。包治门前乱,包保门前洁。包扫门前雪、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 由建设单位建设、四.铁路,公路 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四、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主体,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二 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五 生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市林业局,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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