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 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营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同时 负责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中省市直部门等单位的绿化工作.二。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 四 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六 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确定。条件允许的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三.绿地建设责任主体、一。公园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 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建设。并实行门前。五包、即 包栽门前树.包修门前路.包治门前乱.包保门前洁、包扫门前雪.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建设、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 由其经营单位建设。四,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主体,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 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三 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五、生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林业局.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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