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营口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同时 负责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市直部门等单位的绿化工作 二.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六.城镇内河。海 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确定。条件允许的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三。绿地建设责任主体、一,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 防护绿地等。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建设。并实行门前,五包、即、包栽门前树.包修门前路,包治门前乱。包保门前洁,包扫门前雪.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建设。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 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四,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主体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二 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铁路 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林业局、二 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