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营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同时,负责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中省市直部门等单位的绿化工作,二、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三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确定.条件允许的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三,绿地建设责任主体,一,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 防护绿地等,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建设,并实行门前,五包 即.包栽门前树、包修门前路,包治门前乱,包保门前洁 包扫门前雪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建设.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 铁路,公路 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 由其经营单位建设,四,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主体、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铁路,公路 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五,生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六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林业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