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营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城乡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 区政府 园区管委会要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同时.负责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中省市直部门等单位的绿化工作,二,按照。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30,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 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并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确定、条件允许的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 三.绿地建设责任主体,一。公园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建设。并实行门前 五包,即.包栽门前树 包修门前路、包治门前乱,包保门前洁,包扫门前雪。二 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建设,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五。生产绿地 由其经营单位建设、四,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主体。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等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五,生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市林业局,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