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管理办法,锦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十五届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刘凤海 2014年1月15日。锦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与.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辽建发。1999,117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以及市政府批准的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的住房,第三条、自2007年11月19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发布之日起。在我市市区内经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机构批准建设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转让,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工作,市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以房屋竣工验收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当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源、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向政府交纳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转让价 经评估确认,1,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后 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转让价、经评估确认,1。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 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 市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第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十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申请表,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同意上市转让意见、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自受理申请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凭核准的申请表缴纳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后,到市房屋登记机构按存量房转让登记程序与相关政策法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产权转移.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转让期限.交纳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不变.一 因死亡继承需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 凭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二。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凭产权转移事项书面协议或者法律文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所交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并上缴市财政部门,政府政策性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收缴 所收缴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 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储存,补贴用作住房保障资金.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