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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的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 促进工程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对监理市场实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并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取得注册资格、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第五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 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监管,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质监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包括,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监理执业,业务培训。动态信息管理等.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第七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5号令、执行。第八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 专业配置.测设仪器配备,财务状况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能力.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乙 丙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乙级和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公路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由省交通厅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 审批程序及要求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省交通厅负责公路水运丙级资质许可。申请公路水运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须向省厅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省质监局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网上公示、通过后由省厅下发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按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转包监理业务。不得租借甚至转让监理资质.第十二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 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二个月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对省内的监理企业资质按交通部及我省相关要求实行定期检验,复查及年度审查、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第十四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人员.含外省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员以上资格并经注册方可执业。第十五条。监理人员执业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指通过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证书的监理人员。监理员指取得监理资格培训证书并通过我省监理员考试,获得省厅颁发的监理员证书的监理人员,第十六条,监理人员资格应定期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人员按规定降低或取消资格,被取消监理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第十七条,在我省执业的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要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第十八条。在我省执业的监理人员必须到省质监局办理执业资格注册,注册条件。1。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2、监理人员只能受聘一家监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3,未受到取消执业资格处罚的监理人员,凡退出、调离或被解聘的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执业资格注销.第四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监理市场准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我省监理市场、一 具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二 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水运监理等级资质证书,三、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第二十一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定期检验与复查的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与复查不合格的监理企业、不得进入我省监理市场。本省境内的监理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的 整改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及执业。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要同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及市场监管相结合、对在我省执业的监理企业实行信用管理,信用评价按。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第五章、监理执业管理,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理执业及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以下简称。监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及其机构各人员职责均须满足监理规范、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职责与权限 监理机构必须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业务,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中 高级技术职称的监理人员配置要达到50。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配置要达到40。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专项监理工程师。所配备监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岗位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监理人员,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同时要报经项目法人同意,并经监督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要按合同所要求的数量及规模组建现场监理试验室.现场监理工地试验室,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的能力认定,合格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工程机械设备.不得在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与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合伙经营和建立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定期检验 复查及年审.监理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信用管理等均要通过部总站及省质监局的监理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管理.监理企业应设置专人负责,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要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对监理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信息录入、因录入工作不利的在监理企业定期检验.复查及年审及信用评价中给予否决.第三十条、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监理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进行办理相应的资格.资质等监督审查 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七章,监理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执业必须参加相应的监理业务培训,监理培训分为监理资格培训.技术培训和岗前培训 监理资格培训是由省质监局和交通部指定培训院校组织的上岗资格培训。技术培训是为提高监理业务水平或某方面专门知识而进行的业务培训,岗前培训是指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实施之前.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对投入某项工程的监理人员所进行的业务培训。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资格培训是报考省监理员,资格注册及上岗执业必备条件、培训视市场需求适时组织、培训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必须对从业监理人员、不定期组织监理技术培训.随时调整不适合相应监理工作的人员离岗 第三十四条、岗前培训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结合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组织.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申报资质注册,申报资格考试。资格培训,投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准申报 已批准注册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等级、并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 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执业阶段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监督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如有伪造 涂改.出租 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办法及、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废止.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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