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 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控告.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第七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 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 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 技术指标,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 绿化、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第九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第十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的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第十一条、报请审批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县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 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二条、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应当不少于50户.50户以下的村庄和零散户。应当逐步集中 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及本地的有关规定,审核建房条件.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选址方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 意见书、五,村民凭,意见书。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含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第十五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 退伍军人和离休 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 意见书,三。单位和个人持,意见书 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取得,意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意见书 自行失效,第十九条,因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规定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限额内。区别山区。平原。城郊。集镇等不同情况,规定本地区村庄和集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各类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执行.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 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承建住宅、公共建筑和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工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三、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四.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 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二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建设的,许可证 自行失效。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物构。配,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集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 道路通畅.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第二十六条 2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 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权证,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房屋产权的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房权证。新建 扩建 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持,意见书.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主要街道.应当保持完好 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经商,不得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第六章村庄和集镇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条.从村庄和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和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罚 则.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 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损坏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垃圾,粪便,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意见书,许可证、和 房权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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