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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行政权力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认定 运行、监督和管理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及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以及其他权力.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 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 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 协调机制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依法进行梳理.编制,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审改主管部门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市,县。区,审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与对应责任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进驻中心的行政权力同步调整公示.并对事项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第六条,市 县 区,政府组织审改 法制,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行政权力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梳理本部门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追责情形等.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对现有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增加 取消 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意见,形成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草案,并进行评估后报审改主管部门,第九条 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权责清单进行审核后 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认,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机关不得行使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 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所形成的权责清单纳入所在地政府管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 编制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图,涉及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承担的,应明确行使行政权力前后顺序.涉及省。市和县、区、级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 应确定各层级及相关部门的办理程序.审核要求,办理时限及相互衔接等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 检验。检测,鉴证、鉴定 证明 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条件的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第十二条.审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法制、发展改革,民政 财政等部门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确需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由行政机关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 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 合理性审查论证同意后方可设立.未纳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法律 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纳入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并由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或任职,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或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第十四条。实行收费,基金项目清单目录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机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建立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或政府定价目录、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目录组织实施,禁止清单外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按照下列规定对现行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照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停止执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三,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收费项目,第十六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的决定 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领域.业务以及国家、省 市禁止或者限制企业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第十七条,依据本溪市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需要调整的 行政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对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后.由审改主管部门重新确认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清单,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颁布 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 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四 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颁布 修订由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下级行政机关承接的。二、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三,其他应当下放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内容。一 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合并及分设的,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五 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发生行政权力增加.取消和下放,变更情形、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 该行政权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必须提供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审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需变更行政权力内容的,经审改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的,经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权力清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 应当做好行政权力、清理、和 监管,的衔接。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标准 明确相关领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权力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市级行政机关与县,区。政府之间发生行政权力争议的 由市审改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编制的行政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收费清单,负面清单以及工作事项流程图等配套文件。由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公开的行政权力信息报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由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组织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并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 应当完善案卷资料、实行网上审批的应建立电子档案、并接受电子政务部门的网上监管。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设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改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本级行政机关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目录,报政府批准后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因涉密。场地限制等原因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二十八条、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共行政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必须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需求,实行审批项目,依据.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办理目录内任何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建设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审批服务有序运行、行政机关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审改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后 由行政机关报送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即时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二,承诺办理。程序复杂 需经现场勘验.审核、论证或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应当场审核申报材料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 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办结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三 联合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全程代理服务.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协调相关进驻单位、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联合办理.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政府组织审改,法制.审计等部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和县 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 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三十二条、审改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专家学者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 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改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由审改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同级政府对该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机关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存在隐瞒 遗漏或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二.需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流程。责任清单、行政机关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提出的。三、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 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四 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行使行政权力的.五。未公布或未按时限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而行使行政权力的,六,行政机关未按规定集中公开办理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七、其他违反行政权力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审改主管部门根据监督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志愿者,新闻媒体等组成社会监督员队伍 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行政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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