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0日,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补充规定 为适应本溪高新区房地产业快速发展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实际,现对、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60号 第八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如下,在征收范围内 对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 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产权置换安置.1,安置房屋套型 实行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安置房屋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3平方米.三类套型81平方米、四类套型99平方米 允许误差。3平方米、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或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套型参照标准仍执行原房屋标准套型规定 2、按照一个房证回迁安置一套房屋,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面积差额部分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结算。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安置的差额面积和合理增室面积的.按照货币化补偿标准的80、结算,跨档增室按照市场价结算。分户安置条件为两辈以上人口且已婚、已婚的家庭成员齐全、分户后房屋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3。安置地点及选房顺序号的确定,回迁安置房屋地点以本溪高新区规定的回迁社区为准 按照房屋验收时间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抽号确定选房顺序号,4.奖励.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征收人并按回迁住宅套型面积、增室面积除外 给予取暖费补贴。补贴标准为采暖费价格的50,补贴年限为30年 被征收转让安置房屋产权的取消补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他取暖费补贴的 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二、货币化补偿安置.1,货币化安置单价.由每年初本溪高新区房产局公布的辖区范围内商品房平均楼房售价确定.或者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货币化安置单价的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2012年初本溪高新区房产局公布的辖区范围内商品房平均楼房售价3100元,平方米,鉴于进入年末 该价格暂定为3300元、平方米.待2013年该价格公布后重新调整 2、货币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按照核定后的房证面积上调15,3。奖励、1。给予6个月租房补助费、2。取暖费补贴,被征收人在本溪高新区辖区内购买的集中供热住宅房屋、由本溪高新区房产局审核确认后,一次性补贴核定后的原动迁房证面积且不超过所购房屋面积的15年取暖费.三,其它 l.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面积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货币补偿按1000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造价予以评估补偿.其它部分按无证住宅补偿 2.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600元.月,搬家补助费1000元、户、含误工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予以评估确定 3,腾空房屋要求及验收程序。被征收人应在房屋验收前 自行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腾空房屋后,由房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开具验收单 房屋产权人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无损.验收时按缺少的数量及损失程度在回迁时结清或在相关费用中予以扣抵 验收单应注明验收时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情况。同时标明验收时间。四.实施日期、本规定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60号、第八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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