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充分发挥地热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计划开采.有偿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污染,浪费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热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丹东地区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禁止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对地热水资源有污染的项目.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地下冷水的开发利用。应服从地热水资源补给的需要 实行限制开采、合理利用 第八条,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审批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报经专项工作组审核后 再报市政府经市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热水,须按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开采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取水人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量限量开采,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九条,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地热水取水许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 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要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十一条。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按核定的取水量用水。第十二条,地热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许可开采总量范围内实行定额管理,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 对超出部分按.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的累进标准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三条。地热水资源要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十四条,地热水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收入金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 挪用.第十五条,凡是新建,改建 扩建,维修地热水取水工程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在钻凿施工时.随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勘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取得勘查许可后方可施工,勘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结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资料。二,做好勘查现场恢复工作.三,勘查井除作为水资源管理的观测井外,一律封闭或封存,第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水取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第十八条.地热水取水工程需要报废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要求回填,所需费用由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九条。凡违反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2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温泉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发,1984。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