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 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 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七、截留 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其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控制施工扬尘相关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 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三,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四,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未按规定检测油气回收装置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选址 排放方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现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选址.排放方式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许可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地进行建筑石材加工的、由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建筑石材开采加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