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 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 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 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 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 四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 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五、发售招标文件、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公开开标。八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者建设等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第二十四条,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 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 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参与踏勘现场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