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全省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二 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计划。六,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七,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编制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 监督措施等,抽查频次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其中.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 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用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 提出监督计划和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书。第九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 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 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经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应当包括抽查时间,范围.内容 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同时提交经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 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同时按照 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 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整合信息资源 为构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参照 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网下载。制作监督文书、由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