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申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 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井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 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移交档案责任书,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又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采用Gps定位技术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市重点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第九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资料,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 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 含电子和纸质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 准确 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需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部门管理单位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八条.违反木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申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 致使档案丢失,或者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规划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