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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 展示牌 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 横幅等设施 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 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 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 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 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 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 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 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 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 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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