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 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 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 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 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 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 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 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 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 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 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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