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 筑物 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 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 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 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 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改变原有建,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 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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