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 市政设施,道路 广场 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 牌 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 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 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 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 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 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 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 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 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 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 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