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 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 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 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 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 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 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 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 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 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 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 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改变原有建 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残缺 破损、倒斜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 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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