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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 筑物,市政设施 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 霓虹灯 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 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 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体量.形式 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 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 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 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 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 或者提交虚假文件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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