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 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 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内容包括。设置地点 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 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 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 整洁。污损 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 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 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