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 构 筑物 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 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 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 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 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 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 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 广告设施形式 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 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 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 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 油饰、粉刷,残缺 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 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 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