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 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 牌.灯箱,霓虹灯 展示牌,招贴栏 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 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四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 体量 形式 位置 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 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清洗、油饰 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当自核发 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 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 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 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 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