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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 招贴栏 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 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 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 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 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 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 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 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 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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