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 构 筑物,市政设施.道路 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 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 构 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 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 形式 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 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 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 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 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 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