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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 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 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 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 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 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 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 油饰、粉刷,残缺 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 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 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 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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