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 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 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 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 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 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 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 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 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 整洁。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 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 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 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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