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 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 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危及建 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 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 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 褪色的 应当及时清洗 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 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 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 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