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 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 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 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 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体量 形式。位置.朝向、高度 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 设置地点、位置.性质 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 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 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 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 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