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辽宁省辽西景观油松造型技术规程 DB21/T 3341-2020
  • 辽宁省生物炭分级与检测技术规范 DB21/T 3321-2020
  • 辽宁省公路条例
  • 辽宁省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DB21/T 3312-2020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 辽宁省电梯再生制动系统要求及试验方法 DB21/T 3358-2020
  • 辽宁省温室土壤连作障碍修复技术规程 DB21/T 3290-2020
  • 辽宁省汽车美容装饰用品服务经营规范 DB21/T 3310-2020
  • 辽宁省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实施指南 DB21/T 3297-2020
  •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 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 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 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 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 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 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 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 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以及伪造,涂改 出租 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