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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 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 实物模型。充气物 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 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 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 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改变原有建 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 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 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 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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