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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 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 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 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 位置、朝向 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 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 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 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 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 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以及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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