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 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 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 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 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 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 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改变原有建。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 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 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 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 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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