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 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 霓虹灯、展示牌 招贴栏 实物模型 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 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 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 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 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 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 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 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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