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 市政设施.道路 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 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 体量 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 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需要转让。变更的 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 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污损 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 处理.反馈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 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 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