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 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 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 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 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 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 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 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 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 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 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 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 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 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 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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