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决定、一。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业务工作、县人民政府,含沈抚新城管委会。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工作 二 第六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实心砖、市区范围内限制使用粘土制品。三 第七条修改为.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保温性能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和保温体系,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等建材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使用、以及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 具有高强、轻质、保温.隔热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以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为目的的有关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业务工作 县人民政府、含沈抚新城管委会,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工作,第五条。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实心砖.市区范围内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第七条 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加快发展防火保温性能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和保温体系 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 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 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等建材,第八条,鼓励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一.能够提高建筑节能效率的设计技术.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新材料 新产品。新工艺.二,节能效果显著、耐久,性价比优秀的墙体保温材料 配套材料和建筑用门窗、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四、节能照明技术和产品。五。效率高、能耗低的采暖散热,空气调节和通风设备,六 建筑采暖用热的控制。调节及计量技术和设备 七 适合农民自建房屋节能的设计。技术和产品、八.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技术和产品 九 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降低热损失的技术、包括供热节能管理技术.和产品、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程进行设计建设.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图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办进行告知性备案,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 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 材料等.对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证和淘汰制度、对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禁止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且未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 经认证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持缴费收据到市墙改节能办办理登记备案.第十八条。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墙改节能办对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施工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市墙改节能办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市墙改节能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其它建筑进行检查,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节能效果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第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 道路、桥梁、航道 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六.省政府批准免缴的其它建设工程.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县 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设计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 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审查资格,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专项基金 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20日起实施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