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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 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24日 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 以下简称代建房.设计和建设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市区内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对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代建房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代建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基本建设程序。代建房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开发办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第五条.代建房的建设方案应当由开发单位同属地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制定,代建房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代建房的户数 户型 面积。二,代建房的建设标准,三、设计完成时限.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报送时限,建设完成时限及交付验收时限、四 代建房的专储资金账户设立情况及资金使用方案,五、代建房的验收标准 六、开发单位和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第六条、代建房建设方案经市开发办依法审核通过后,开发单位同属地城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签定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经市开发办确认同意后、开发单位方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单位与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代建合同应明确不能按期交付代建房的违约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均需载明代建房的户数.户型。面积等相关事项.第八条,开发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 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承包人不得再向他人转包.第九条、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代建房缴纳配套费,经市政府批准减免或者缓缴的除外,建设项目的小配套由开发单位组织实施.费用应当包含在代建房建设工程总造价之中.第十条,代建房应当与同一项目的商品房同时开工建设。并先于商品房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市开发办.鞍山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回迁房设计指导意见.鞍房地字.2011.5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同步建设的商品房整体协调一致、二、立体单元,三,原则上为正房,规划条件不允许的,正厢房比例不低于征收房屋正厢房比例。第十二条 代建房实行专储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标前,开发单位应在我市银行设立专户。按照代建房工程总造价的70。存入专储资金、由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发单位.商业银行三方实行双印鉴管理,工程量完成30、以后、按照施工形象进度 经市开发办确认盖章。开发单位方可从专户支取相应比例资金,第十三条 代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开发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办理代建房移交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开发单位在向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建设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代建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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