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吕梁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境内的0,4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 电力电缆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建设.下同,第三条。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 第四条、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砍伐 拆迁 青苗赔偿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电网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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