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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七条。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 市 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3。2015、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并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属于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要同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下达年度取用水指标.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指标的 应当到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年度用水指标.工程施工,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第九条,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 并按规定标准足额交纳水资源费和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并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按月报送全市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小区的用水量明细。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台账 填报月度和年度用水情况统计报表。并按时报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第十一条、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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