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十一条.补助对象为申报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类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采用1种工业化部品构件按6元,进行补助.每多增加一种装配式部品构件,补助标准相应增加6元,补助面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市政工程类装配式工程项目中预制方涵按50元,m进行补助.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在省下达我市补助资金额度内。超出部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情况另行确定.第十三条,补助资金为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使用完毕后,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临政办、2016.31号,要求 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绿色建筑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采取、按进度拨付。先建后补 等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经评审确定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建筑主体完成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100,的补助资金.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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