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计划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且月均用水量4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户 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供水账号。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 节约用水措施等内容,第七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用水户近三年用水量。考虑用水户用水增长情况.节水现状及全市供水能力状况。按年用水计划水量核定公式对用水户下一年的用水计划进行初步核定,一 正常用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用水户按下列方式核定.年用水计划水量 前三年加权平均用水量,1。前三年用水量平均增长率、1.增减系数、年用水计划调节系数 二,正常用水两年以上,含两年。三年以下的用水户按下列方式核定,年用水计划水量、前两年加权平均用水量。1。前两年用水量增长率 1,增减系数、年用水计划调节系数,三。正常用水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的用水户按下列方式核定。年用水计划水量,上年度用水量、1、增减系数 年用水计划调节系数,第八条、年用水计划调节系数由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平衡确定予以公布.第九条、根据用水计划初步核定水量。结合用水户申请水量.行业用水定额.对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核定、第十条 年度用水计划经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用水户书面下达 用水户应将年度用水计划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并以书面或网上申报等形式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对未报送分解计划用水量的用水户 视为年度用水计划平均分配到每个月 经核定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量和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用水户逾期未申请用水计划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直接核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下达其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户应当与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 实际用水户与计量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管理.第十三条,用水户如因生产 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水量增减原因说明.需要增减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户不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 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不予同意调整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按月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季度进行用水计划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用水户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供用水户上月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二,抄录的水表读数有误或者有延迟抄录水表情况的,应当根据用水户申请提供抄表读数勘误证明。第十六条。因干旱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要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三年加权平均用水量。第三年水量、3、第二年水量,2,第一年水量,6,本办法所称的前二年加权平均用水量 第三年水量。3 第二年水量,2,5 本办法所称的增减系数是对用水户节水现状的考核.其初始值为0,根据下列情况设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增加.但增加累计后.增减系数最高不超过.0 3,1,被评定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的称号的,增减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 0、2。2、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 并报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的。增减系数,0.2。3,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了重复利用率的工业企业并报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的.增减系数、0,2。4,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认,建有,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和海水淡化设施、并运行的单位、增减系数,0,2,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降低,但降低累计后。增减系数最低不低于,0。3.1,未及时 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增减系数,0 05.2,现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增减系数,0.05。3,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 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05.4。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增减系数、0、1.5.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直接排放,逾期不改正的 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1,6.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1,核定正常用水满三年用水户的水量.如果前三年用水变化情况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则计划水量核定公式为前三年加权平均用水量,1.前三年用水量平均增长率,年用水计划调节系数,1,增减系数、如果前三年用水变化情况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或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则计划水量核定公式为前三年加权平均用水量 年用水计划调节系数.1,增减系数,如果前三年用水变化情况为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前三年加权平均用水量,1。后两年用水量增长率.年用水计划调节系数。1,增减系数。说明,除特殊情况。以上,前三年。指计划核定年之前的三年.第三年、即为计划核定年的前一年。依此类推,不足整年的水量按该年已用水月份平均水量乘以十二个月核定整年水量、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