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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 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6号令。为加强辖区内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加固,维修水工程、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水工程 水库、节水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集雨。防洪、除涝等各类水工程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不含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第三条,大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大连市水务局委托 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辖区内水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站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备案.未经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 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 对建设 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在其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事的水工程质量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三。组织开展全市水务系统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并向市,省推荐优质工程项目 四 监督水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一 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等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责成建设单位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市水务局报告,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布其为不合格单位。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及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技术档案资料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 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市水务局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第六条。从水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 为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维修期、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开工前监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重要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核查监理、设计,检测,施工及有关产品制作单位资质,检查特殊岗位人员的资格,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核查主要原材料进.退场程序及审批手续,审批项目划分等、二 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根据监督计划,对施工现场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及重要的分部工程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检测资料。检查中间验收,检查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三。竣工验收质量监督,主持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参与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编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备案 四.质保期监督。检查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质量回访.检查工程运行情况.监督工程保修质量,第八条,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一、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填写,水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2,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3,招标文件,4.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5,施工图及图纸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二、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并于10日内核实完毕,签发,水工程质量监督书、三,水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按水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1,工程验收资料。施工总结报告。质量检测资料.2.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3、项目法人工程管理报告.最终检测资料。五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出具 工程质量核定报告,并进行备案.六,水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水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水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并经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质量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实验室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提出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 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 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 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站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 收取,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少于1500元,该质量监督费不含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费和常规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50、余额由质量监督站根据工程进度收缴、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五条.项目法人 或建设单位 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站提交市水务局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站报请市水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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