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省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交通 水利,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企业可以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巡查队伍,行使电力设施巡检权,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查处涉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按照电网建设和改造的需要依法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衔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相衔接、对规划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意见。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合理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公告前。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该规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补偿,第十条,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确需对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 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得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一条。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一 发电厂 变电站 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 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 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 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堤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堤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风力发电场的风机 铁塔.塔下电子箱 联网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五,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六。充换电站 桩,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及其有关附属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 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 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 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 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 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 熔断器 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 电力调度设施 电力调度场所 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范围,第十三条。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一,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 拉线 导线.线担 分线盒.分线箱。电缆,光缆 管道。天线。馈线 地线等.二、电力通信无线电台 光通信站 微波站、塔、载波通信站、终端通信接入站。卫星地面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十四条,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交易场所和电能计量。报价 信息发布设施等交易运营系统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能计量设施包括电能计量设备的电能表.互感器。计量箱 二次回路 计量信息采集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第十五条,发电、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陆地保护区为依法划拨,征收的用地,火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水工建筑周围100米的水域 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按照装机容量确定的水工建筑周围一定距离范围的水域.具体距离如下、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100米.500千瓦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200米 2。5万千瓦以上300米,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的风场区域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至10千伏5米,35至66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1000千伏30米,直流660千伏25米.直流800千伏30米、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1米。1至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66千伏4米 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1000千伏15.5米 直流660千伏14米。直流800千伏17米.第十七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海底电缆、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 三,江河电缆.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 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 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十八条.电力专用管道,沟,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一.电力专用管道、沟 管道。沟 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通信电。光,缆边线向外侧延伸2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地下电力通信电、光 缆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十九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其所有以及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并及时抢修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故障抢修和事故处理。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第二十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电力生产经营场所和下列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 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二 人员及车辆。机械 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三 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四,输、配电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和设备.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 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 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 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六.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七,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八、破坏 哄抢 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的生产设施,器材,九、封堵 破坏发电、变电 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十.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 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十一,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 取土、挖掘 打桩 钻探,破坏植被、十二 在发电.变电设施的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十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 秸秆 易燃易爆物品,十四,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十五.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 拖锚 炸鱼.挖掘,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 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 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 利用杆塔 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 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十一,在架空电力线路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 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十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 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炸鱼,挖沙。十三、破坏、损坏,涂改 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依法划拨.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二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 破坏,封堵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 桥梁。码头、截断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水源,电源,气源 或者阻碍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出施工现场 四.破坏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公路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 钻探.挖掘等作业。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的意见.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取土,堆物 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 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市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规格 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遵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电力设施设计。施工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铁路 公路,水利 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 管线等设施和建筑物,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已建成的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建筑物互相妨碍,应当由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三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并不补偿相关损失。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 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三,自然生长树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电力供应中断或者森林火灾的。四.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 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五.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第三十二条。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不得相互搭挂,由于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同意并签订协议,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占用或者改变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 沟 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 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四 在发电 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七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 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 草料、垃圾 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 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 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 码头的使用。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四 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三 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办理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核安全相关电力设施的保护。按照核安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