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与平衡发展 满足停车需求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市域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应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的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并满足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二,人员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应选址建设独立或一定规模的附属停车场,库.第五条。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等方式,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 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有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第七条,停车场.库。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住宅项目进户前、上述停车设施应当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 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第九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停车现状 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将鞍山市中心城区划分为.类区、类区。类区和其他地区、见附图,分别进行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第十条,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类区及其他地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第十一条、无障碍车位设置不能少于总车位数的1,同时应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 公路,铁路客货站场 大型加油、加气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兴业环城大道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 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鞍山市商业中心区内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丰富城市景观,在鞍山市商业中心区和汤岗城区建设的地标性建筑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停车位无法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 各类车型车位应按附表一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附表一,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 铰接车。换算系数 0,7,1,0 2,0、2.5。3,5、第十五条。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 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三章,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第十七条。本标准中的配建指标为最小配建数值,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泊位数.类区,类区、类区。其他。地区 住宅类,建筑物.商.品。房、S.80m2。泊位,户 0,5,0。5,0.4。0 4.80m2.110m2、泊位。户.0,7.0,6,0,5 0,5、110m2 144m2 泊位,户.1、1。1,0、0,7,0,6、144m2 200m2,泊位.户 1。5、1,4。1、2,1。1,S,200m2,或联排别墅。泊位,户.2、0、保障性住房、泊位。户、0 4,注,内河流、山体.公园等自然环境及区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标应适当提高 附表二,2。商业类,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 单位 泊位数。类区。类区,类区、其他 地区,商业类建筑物,配套商业、泊位.100m2.建筑面积,0 5,0。5.0、4、0.4。独立商业。泊位.100m2 建筑面积.1。0、0。8.0。6。0,5,办公类建筑物、商务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0。6 0。5.0,4,0,4,附表二,4,餐饮.娱乐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泊位数,餐饮。娱乐类建筑物、餐饮。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附表二 5 教育,文化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泊位数,教育类。公共设施、幼儿园 泊位,100师生 2.5,中学及小学,泊位.100师生、2 5 中专,职校、泊位、100师生。3。0 大专院校,泊位 100师生,6 0,文化类、建筑物、影剧院、会议中心.泊位 100座、5,0,体育馆 泊位。100,座、6 0.展览馆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1。0 博物馆.图书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0,5,附表二.6,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泊位数、服务型。公寓,公寓.S、50m2.泊位,户,0、3 50m2,80m2、泊位、户。0.4,旅馆类,建筑物,普通旅馆 泊位 客房、0.4,高级旅馆,泊位,客房。0,6。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含四星.以上宾馆。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房标准执行、附表二。7,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 别,标.准,泊位数、医院类、建筑物。三级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二级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一级医院,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6,注.二、三级医院应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应设出入口广场。建筑与家属住宅区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应分别计算后累计。附表二,8 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 标。准 泊位数。游览场所.风景公园,泊位。公顷、2。5 城市公园、泊位、公顷,12。0,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标准最终解释权由鞍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图,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