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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与平衡发展 满足停车需求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市域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应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的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停车场 库.的选址应符合 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并满足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二,人员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应选址建设独立或一定规模的附属停车场.库、第五条,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 地上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等方式,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第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原有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七条,停车场,库 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住宅项目进户前,上述停车设施应当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停车现状 土地利用 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将鞍山市中心城区划分为,类区.类区,类区和其他地区,见附图 分别进行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第十条、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 类区及其他地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第十一条。无障碍车位设置不能少于总车位数的1 同时应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第十二条,新建.改建 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公路.铁路客货站场。大型加油、加气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兴业环城大道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鞍山市商业中心区内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丰富城市景观,在鞍山市商业中心区和汤岗城区建设的地标性建筑、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停车位无法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附表一换算系数 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附表一。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十五条 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第三章、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配建指标为最小配建数值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 类别、单位。泊位数、类区、类区、类区,其他。地区.住宅类、建筑物。商。品 房、S,80m2 泊位,户、0 5,0 5、0 4、0 4、80m2、110m2.泊位,户 0.7 0、6,0,5,0。5。110m2、144m2.泊位,户。1 1 1,0.0 7,0 6,144m2 200m2。泊位.户。1.5,1、4.1 2 1,1 S,200m2.或联排别墅,泊位。户,2.0。保障性住房 泊位、户,0,4,注.内河流.山体 公园等自然环境及区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标应适当提高.附表二。2、商业类.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泊位数.类区 类区,类区。其他.地区,商业类建筑物、配套商业.泊位,100m2。建筑面积。0、5、0。5,0、4 0,4、独立商业。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0,8.0。6,0,5,办公类建筑物.商务办公、泊位 100m2 建筑面积、0 6、0,5、0。4、0,4,附表二.4。餐饮、娱乐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泊位数。餐饮 娱乐类建筑物 餐饮。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 附表二,5、教育 文化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位.泊位数.教育类,公共设施。幼儿园.泊位、100师生.2、5.中学及小学,泊位.100师生、2,5、中专、职校。泊位,100师生,3.0.大专院校,泊位。100师生 6。0 文化类、建筑物、影剧院 会议中心.泊位。100座。5。0、体育馆,泊位。100、座 6。0。展览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博物馆,图书馆,泊位 100。m2建筑面积、0 5,附表二。6、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 泊位数,服务型、公寓,公寓,S。50m2。泊位,户.0.3,50m2,80m2,泊位、户、0,4、旅馆类 建筑物、普通旅馆、泊位、客房,0、4、高级旅馆、泊位。客房,0 6 注 普通旅馆指三星级 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 含四星。以上宾馆 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房标准执行。附表二,7,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泊位数 医院类。建筑物.三级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二级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一级医院。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6.注 二.三级医院应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应设出入口广场,建筑与家属住宅区在同一院落的 停车场指标应分别计算后累计,附表二,8、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泊位数,游览场所,风景公园 泊位,公顷。2。5,城市公园。泊位。公顷。12、0.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由鞍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图 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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