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二.用户公平负担,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 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 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 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