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 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二 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 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 可按区域分别定价。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