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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责,将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执行情况纳入管理中心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管理中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及时准确 公平公开 审慎管理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实施惩戒措施,在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注记。通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及时将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管理中心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一.信用修复审核通过后.未及时删除失信行为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共享、使用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的,五.其他侵害失信行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给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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