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 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目录,通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汇总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实现全省管理中心联合惩戒、并实现与省征信系统信息共享。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 惩戒,信息披露 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