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 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 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 开发、推广和应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环保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信息.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