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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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