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令,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 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