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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植被保护和恢复实施方案审核及验收第十一条.光伏企业要和当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开设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共管账户.开工前须向该账户存入足额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标准为3000元、亩。林业生态修复工程经验收达到标准要求后按付款比例使用保证金。第十二条。企业在实施植被恢复项目前、应编制植被恢复实施方案,经所在区 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植被恢复项目完工后,企业应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验后 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复验,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T 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 由企业向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申请,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办法加注意见、企业按比例拨付施工单位、为巩固生态恢复成果 林业生态恢复资金分三年结算 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拨付比例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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