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措施第六条.光伏列阵支架,最低点高度应高于1、2米。灌木平均高度 采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固定列阵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现有植被。保证林地用途不改变,对少数生长过快过高的灌木适时进行修剪.在宜林地块 企业项目施工结束后 要在光伏列阵之间,栽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林或灌木经济林.如柠条.玫瑰、连翘 黄芪等,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栽植密度为1.3、每亩220株.第七条 对工程区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等,施工结束后,要按景观绿化标准进行植被恢复,道路两侧绿化要按景观绿化实施.色彩搭配合理。树种适地适树.恢复后 道路宽度不得大于3、米,树种主要以适合大同气候特点的丁香 金叶榆,榆叶梅.连翘 卫矛等为主。绿化的同时兼顾景观效果 第八条,基地项目区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树种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第九条 在基地项目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捕杀 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二。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 动用大型机械造成林地内植被大面积毁坏,三 擅自取土、挖砂,随意践踏林木.破坏自然植被。四。在林区随意人为用火。五.不按施工方案施工,随意对灌木林平茬 六.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项目区内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