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控制标准与技术措施第六条,光伏列阵支架,最低点高度应高于1。2米.灌木平均高度.采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固定列阵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现有植被 保证林地用途不改变,对少数生长过快过高的灌木适时进行修剪 在宜林地块 企业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在光伏列阵之间,栽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林或灌木经济林,如柠条,玫瑰、连翘,黄芪等、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栽植密度为1。3.每亩220株,第七条,对工程区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等、施工结束后、要按景观绿化标准进行植被恢复。道路两侧绿化要按景观绿化实施,色彩搭配合理,树种适地适树。恢复后 道路宽度不得大于3。米。树种主要以适合大同气候特点的丁香,金叶榆、榆叶梅 连翘.卫矛等为主,绿化的同时兼顾景观效果 第八条、基地项目区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776 2006,造林技术规程,树种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第九条,在基地项目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二.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动用大型机械造成林地内植被大面积毁坏 三.擅自取土 挖砂。随意践踏林木.破坏自然植被,四。在林区随意人为用火.五.不按施工方案施工,随意对灌木林平茬.六、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区内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