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措施第六条,光伏列阵支架,最低点高度应高于1.2米,灌木平均高度。采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固定列阵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现有植被,保证林地用途不改变 对少数生长过快过高的灌木适时进行修剪、在宜林地块,企业项目施工结束后 要在光伏列阵之间、栽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林或灌木经济林、如柠条,玫瑰。连翘。黄芪等。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栽植密度为1 3,每亩220株.第七条、对工程区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等,施工结束后、要按景观绿化标准进行植被恢复、道路两侧绿化要按景观绿化实施、色彩搭配合理 树种适地适树.恢复后,道路宽度不得大于3 米、树种主要以适合大同气候特点的丁香。金叶榆.榆叶梅、连翘。卫矛等为主、绿化的同时兼顾景观效果.第八条,基地项目区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树种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第九条,在基地项目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二.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动用大型机械造成林地内植被大面积毁坏,三.擅自取土.挖砂、随意践踏林木 破坏自然植被.四,在林区随意人为用火 五、不按施工方案施工.随意对灌木林平茬 六.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区内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