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措施第六条 光伏列阵支架,最低点高度应高于1。2米.灌木平均高度,采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固定列阵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现有植被、保证林地用途不改变,对少数生长过快过高的灌木适时进行修剪,在宜林地块、企业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在光伏列阵之间。栽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林或灌木经济林 如柠条,玫瑰,连翘 黄芪等.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栽植密度为1,3,每亩220株,第七条.对工程区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等 施工结束后,要按景观绿化标准进行植被恢复、道路两侧绿化要按景观绿化实施,色彩搭配合理,树种适地适树.恢复后,道路宽度不得大于3 米,树种主要以适合大同气候特点的丁香.金叶榆,榆叶梅.连翘 卫矛等为主 绿化的同时兼顾景观效果 第八条,基地项目区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树种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第九条 在基地项目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二,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动用大型机械造成林地内植被大面积毁坏。三.擅自取土。挖砂.随意践踏林木。破坏自然植被、四、在林区随意人为用火.五,不按施工方案施工.随意对灌木林平茬.六,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区内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