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柳州市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用地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的国有或集体土地,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建造临时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及其它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柳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利人或有关权属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国土局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除在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基地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须持有关批准使用土地手续。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管理局同意后 方可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按现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第七条、除地质勘察 建设项目施工 及城市应急或急需建设的公共设施以外,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临时建设用地安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 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周围用地的使用功能,二,临时建设用地的安排不得影响城市近期建设。三,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教育用地。文化体育场地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四,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五、国有或集体农用土地改变用途作临时建设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政策和规定.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上批准新建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临时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周围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公。铁 路保护范围,高压线廊保护范围 河道保护范围,微波走廊 机场净空.地下管线走廊等 二 建筑层数控制为一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大于4,5米.三,临时性建 构 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同时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宜采用4米跨度以内的砖混结构或24米跨度内的轻钢结构等简易结构,四,沿城市主要干道的临时建设工程须与周边城市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且不得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 五、临时建设工程有关建筑退距要求应当按照,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执行、农用土地及未利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政策和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规划性质,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继承、赠与、租赁或抵押 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继承。赠与。转让 买卖或抵押.临时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必须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使用,禁止将临时建设改变为永久性建设、第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理场地.恢复土地使用原状.逾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般以一次为限、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作为房产确权的依据。第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 必须提前拆除和收回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市规划局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清理场地,恢复土地使用原状.用地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应当悬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临时建设工程建成后应设立标志注明临时建设工程性质和使用年限,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五条,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