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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者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至二倍 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逾期不改正者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一至二倍 第五十八条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或者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三十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牧草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对已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再进行复垦耕种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六十条,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六十一条。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二条,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对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而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要负责赔偿。干扰,阻挠国家建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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