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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并处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 以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者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至二倍、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逾期不改正者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一至二倍 第五十八条。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或者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三十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牧草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对已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再进行复垦耕种的 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第六十条、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六十一条.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对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而且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干扰、阻挠国家建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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