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甘肃省建筑抗震设计规程[附彩图附录] DB62/T 3055-2020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甘肃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DB62/T 2990-2019
  •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 甘肃省公路混凝土桥梁预应力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994-2019
  • 甘肃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33-2017
  • 甘肃省居住建筑与太阳能供热采暖一体化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5-3113-2016
  • 甘肃省风电场测风塔气象数据观测规范 DB62/T 2969-2019
  •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者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至二倍,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逾期不改正者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一至二倍.第五十八条.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或者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三十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 非法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牧草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对已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再进行复垦耕种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六十条。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二条。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对作出的决定 拒不执行而且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干扰、阻挠国家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