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土地监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 准确的原则。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晓土地监查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清正廉明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第五十一条。自治州 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监查职责,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第五十二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工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四条.经查证并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发出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