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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价差 第二十八条 拆迁租赁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区内、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九条、拆迁私有房屋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 对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偿、并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第三十三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房屋共有权人应当按房改政策补足部分产权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拒不补足部分产权的.按已有产权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以下简称自管公房.的,属本单位职工租住且未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规划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重置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偿,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逾期无人请求产权的.偿还的房屋或补偿款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 第三十七条,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达成清偿协议后 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住宅房屋被拆迁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并给予优先安排。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 因拆迁人的责任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超过过渡期限的实际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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