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 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 娱乐 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四十一条,在沿江、沿湖 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 一.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 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