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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 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 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四十一条.在沿江 沿湖、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一 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 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 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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