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 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 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四十一条.在沿江.沿湖、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一,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 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 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 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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