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 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 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四十一条。在沿江。沿湖 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一 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 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 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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