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四十一条 在沿江。沿湖 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一、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 二 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