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 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 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 娱乐 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 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四十一条,在沿江,沿湖.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 具体范围为、一,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长港 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 长江沿线80米以上 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