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 车站,码头 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 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不得非法占用,第四十一条。在沿江,沿湖,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一 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