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 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 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 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 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四.学校 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 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不得非法占用、第四十一条,在沿江,沿湖,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一,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 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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