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宜按斜线向后退让 三.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式中 A 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5。即56、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 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