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 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 宜按斜线向后退让、三,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式中。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 5、即56 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 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