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 H、1 5,W,S。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 S,的1,5倍.宜按斜线向后退让 三,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 5,即56 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