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5。W.S。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 5倍.宜按斜线向后退让、三,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 W,S 式中 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5.即56、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 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