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5倍 即、H,1.5,W。S.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的1,5倍 宜按斜线向后退让。三 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 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