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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 H,1,5,W。S,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 5倍 宜按斜线向后退让.三 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5,即56,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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