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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对生态环境有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条。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牧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 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 第二十一条.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牧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药品,禁止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灭虫,灭鼠药品.第二十二条、向草原灌溉渠道和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镇污水者,必须保证灌溉引水点和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水质标准,禁止向江河 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油类、有毒废液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 禁止在人畜饮水水体及周围地区浸泡或者清洗装贮油类,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和车辆,第二十三条.各城镇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立垃圾堆放场,实行垃圾回收填埋制度 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各地举办赛马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或开展旅游事业,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集中收集.处理垃圾、防止。白色污染。和水体污染 第二十四条,专业从事牧畜屠宰和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牧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与危害、第二十五条。因受污染而危害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区域、应划为污染整治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污染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污染整治区的划定及治理办法、由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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