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对生态环境有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 废气。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条。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牧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第二十一条 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牧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 低残留农药和生物药品.禁止经营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灭虫。灭鼠药品 第二十二条、向草原灌溉渠道和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镇污水者,必须保证灌溉引水点和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水质标准、禁止向江河 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油类,有毒废液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人畜饮水水体及周围地区浸泡或者清洗装贮油类、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和车辆,第二十三条.各城镇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立垃圾堆放场。实行垃圾回收填埋制度 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各地举办赛马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或开展旅游事业 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集中收集,处理垃圾。防止。白色污染,和水体污染 第二十四条,专业从事牧畜屠宰和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牧畜粪便 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与危害、第二十五条、因受污染而危害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区域.应划为污染整治区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污染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 污染整治区的划定及治理办法.由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排放污染物 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