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对生态环境有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 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条.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牧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第二十一条,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牧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药品,禁止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灭虫。灭鼠药品,第二十二条 向草原灌溉渠道和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镇污水者 必须保证灌溉引水点和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水质标准,禁止向江河,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 油类,有毒废液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人畜饮水水体及周围地区浸泡或者清洗装贮油类。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和车辆,第二十三条.各城镇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立垃圾堆放场.实行垃圾回收填埋制度.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各地举办赛马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或开展旅游事业.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集中收集,处理垃圾。防止。白色污染.和水体污染、第二十四条.专业从事牧畜屠宰和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牧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与危害、第二十五条 因受污染而危害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区域、应划为污染整治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污染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污染整治区的划定及治理办法 由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