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质管理第十七条 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测负责人 需经市监督站考核 取得,取样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十八条,试验室资质分为建筑综合一、二级。建筑施工一.二、三级.混凝土予制构件一,二、三级、预拌混凝土一,二、三级、市政综合一,二级,市政施工一、二、三级,沥青材料一、二、三级,各试验室必须按其相应的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进行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检测工作 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应提交下列文件、一 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二,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验测试人员的职称证件、试验员证及年检合格上岗证,三,计量认证及其它有关文件证明.第二十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二级试验室由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试验室由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第二十一条,一 二级试验室经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承担试验任务。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资质审定二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试验室等级、第二十三条,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由审批部门颁发,第二十四条 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期间 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未通过的证书无效 每四年资质重新进行审查和换证。第二十五条 试验室发生分立 合并,解体,停业时.应在上级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 向市监督站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二十六条,试验室负责人变更时 应在三十日内,向市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取样资格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遗失、必须登报声明作废。按规定申请补领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