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委托,负责承担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设备供应等招投标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成立招投标代理机构、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审批表、提交符合申报级别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资质审查 第五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设立标准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申请甲、乙级代理机构的,经市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代理机构的.由市建委审批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审批机关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大连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须到市建委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第八条,市建委每年初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收回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向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九条,招投标代理机构主要代理如下业务,一 甲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不限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 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1000万、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在300万,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二、代为解答工程招标或投标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或投标方案、三、代编标底.工程预、概.算、标书等招投标文件、四.其他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可受理招标或者投标全过程代理业务、也可受理部分代理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业务工作,以投标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代理由本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业务,第十一条、招投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按国家规定,在自愿 公平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并到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和行政隶属关系强行代理或指定代理 招投标代理机构取得代理业务后、不得转包或分包,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第十三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代理业务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引用 发表或提供给.13第三者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拒绝 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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