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 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 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 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 包括铁路,公路,供水 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 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 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 6 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 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 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 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 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3 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6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 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 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 协调筹备会议。2 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 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市规委会办公室 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审定的规划事项 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 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 工作程序、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 组织协调规划编制 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 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