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 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 依据 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 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 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 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 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 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6 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 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 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 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 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 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 选线及设计方案.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三 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 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 省政府审查 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 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二,工作程序 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 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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