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 依法依规、职责明晰 公开透明、提质提速 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 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 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 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国家 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 跨区域、含 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 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 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 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6 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 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 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5 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 6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 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 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 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 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 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 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 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