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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 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 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 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 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 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国家、省 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 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 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 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6 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 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 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 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 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 选线及设计方案 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 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本,规定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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