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 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 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 职责明晰,公开透明 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国家 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 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 古城区内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 建设容量 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 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 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 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 按法定程序上报 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 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 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二 工作程序.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