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 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 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 修订、2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订。4.跨区域 含 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 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 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 改建建筑设计方案,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 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 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 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 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 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 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 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二,工作程序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 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