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 依法依规 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 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 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 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 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 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 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 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 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 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 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 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 协调筹备会议、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对重要地段的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