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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 依法依规 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 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 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国家。省 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 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 5,古城区内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 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 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 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5 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 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 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 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 技术规范要求 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二,工作程序、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 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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