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 体现,依法依规 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 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 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 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 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 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 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5,古城区内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 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 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8。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9,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主要城市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10.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需对局部地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 2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 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 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6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 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 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 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 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 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