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有关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划的补充规定漳政。2007。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7号、文件要求 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对,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政 2004.综136号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有关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划作如下补充规定,1.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的规定及,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政。2004,综136号文批准、执行,遇有特殊情况 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2,当普通商业网点及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4米.2.2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建筑层高大于6,6米、2 2米.3,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 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大型商场.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公共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 2005,的规定执行。4。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值.5,本规则规定的数值均含本数。6 对本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我局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7。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作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条款一并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注 2007年7月11日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7.3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决定本规定自2007年7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