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 2007,2号、和 龙岩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市优质工程活动 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市优质工程是指根据、龙岩市,建设杯 奖.市优质工程 评审办法、龙政建,2003 工程47号,经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评审并经市建设局确认后公布的市优质工程,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优质工程创建的管理工作,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行政区域内市优质工程创建应实行目标管理,并作为质量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大中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及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质工程。二级房地产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市优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市优质工程.第五条、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创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第六条,市优质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措施费中列项计算,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应按,龙岩市创建优质工程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详见附件1、进行测算。并结合不同类型工程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注、按省优工程的控制数的70 计算,一.建筑工程 住宅2。8、4。2。办公楼2,4,3、8 厂房2,3。5。当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含 以下时取上限.每增加1000.减少0。1个百分点,最少不低于下限,二、安装工程,住宅2,4.3、8 办公楼2、3.5 厂房1。5 3 三、市政工程 道路2,3.5,桥梁2。8。4,2.排水2,3,5,其它市政工程1.5,4 第七条,投标报价中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得低于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金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违反本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创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 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第八条,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创建市优质工程,对于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等项目,现行消耗量定额缺项的.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办法计算造价。第九条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未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创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 信息公示 评定 公布等制度.创建市优质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局报送告知性备案资料、详见附件、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具体受理备案、信息公示。评定。公布表彰及档案建立工作。第十一条市优质工程项目每年组织评审两次.评审结果经市建设局确认后公布 第十二条、市,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优质工程创建实施过程的监管,有序推进市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创建市优质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工程质量管理协会要加大对创建市优质工程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第十三条,对获得市优质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 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已创建省 市优质工程的企业和相关人员,第十四条,在市优质工程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市优质工程评选专家在评优活动中不按评价标准进行评选、收取参评对象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确保创市优质工程的项目而未创优的、建设。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参加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活动 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公布、因施工企业责任不能创建市优质工程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实行差异化管理 增加对该企业工程的监督和检查频率.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龙岩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