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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规范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实施和管理,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和皖农能。2010.56号 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第三条。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和宣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全市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第四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任务,由县、市。区,农委。发改委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到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第五条、省农委。省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后,各县,市、区.农委向市农委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对实施方案审核批复。并上报省农委备案.第六条,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如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审批,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原则.按照、国家投入引导,多元参与发展,运作方式多样,的原则,建设乡村农村沼气服务体系 一、政府引导.多元发展 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二,创新机制,市场运作 按市场机制推动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协会服务型、个体承包服务型,物业服务型等多种服务模式,三,综合利用 拓宽领域,通过不断提高、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水平和完善服务功能来增强服务体系发展后劲,实现由农民生活领域向生产。生态等领域拓展延伸.逐步建立综合性 多功能的农村沼气和农民生活服务体系 四。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根据本区域沼气发展实际,合理布局服务网点.逐步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村服务网点为支撑.农民沼气技术员为基础的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沼气技术服务体系、第八条,网点建设内容,乡村服务网点原则上应具有,七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一条服务热线电话,做到服务有人员 有场所 有设备 有配件,有原料,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 按照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各地可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中央投资额的5。作为项目工作经费.第十条,物资采购管理。由政府投资购置的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 由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要求集中采购.并加强资产管理。各县 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场所,物业服务人员。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都到位后,将政府投资采购的设备拨付给服务网点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进货,供给服务网点和维修人员、第十一条、设备管理 按照 谁服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服务网点设备的管理、做好合同签订。登记造册等工作 政府投资购买的服务用车及维修工具要入固定资产账.做到定期保养维护,充分发挥作用 设备使用到报废年限后要有完整的报废手续,具体设备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报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网点人员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 沼气池的维护管理。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知识 更好地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服务机制和服务内容第十三条,按照 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可选择以下服务形式.一,协会服务型,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农民沼气协会 或沼气生产工协会.等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制定协会章程 建立管理制度 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吸纳沼气农户加入协会、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的服务,二,个人承包服务型,积极支持沼气生产工承包沼气服务网点、与县,市 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签订承包合同、与沼气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承担进。出料。维护维修、综合利用等服务,三 物业服务型。在沼气用户较集中的区域,设立维修服务点 开展物业化管理与服务。物管费标准由县,市 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提倡.全托式。服务、农民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享受建池施工,产品安装.原料供应。免费进 出料,故障排除,更换零件等全程服务,四、企业服务型,以沼气配套产品供应企业为主体,建立区域产品维修和配件供应服务站,由供应企业提供资金和必要的设备,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后期服务、五。综合服务管理型 将沼气后期服务纳入乡村公共设施 公共事务服务范畴、统一开展对农村沼气池 水。电。路等公共设施以及乡村卫生和垃圾收集处理的综合性管护服务。发展乡村物业.各县。市 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农村沼气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 网点服务职责.一、为沼气农户提供沼气池日常管护。故障排除 更换零配件.脱硫剂和技术咨询服务,更换沼气设备配件和维护消耗材料费用及上门服务费由农户承担.二.根据沼气农户申请和自愿 对沼气池实行有偿抽渣服务 三。要统一建立沼气用户建设和维修档案。建立服务台账.每年至少组织2、3次进村入户技术培训与指导。四 实行限时办结制、及时处理用户求助电话,做到小故障当天解决、大故障3天内解决 做好服务工作、五。做好配件、设备 车辆等物资的登记入账管理工作.六。及时报送农村能源有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五条。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沼气服务网点服务人员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审查聘用并按从业人员要求签订合同、第十六条,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经营。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第十七条,沼气服务网点收入由有偿服务的技术咨询、设施维修,经销沼气配件盈利,抽取沼液沼渣劳务费以及沼气户定期缴纳的管理费等项获得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验收第十八条 县 市.区、农委和发改委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投资的效益 第十九条。县 市 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各服务网点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服务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开展优质服务,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农委 市发改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县,市 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上报农村沼气服务网点有关信息、由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上报省农委。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管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标考核。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 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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