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容积率管理第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国土资源部门抄告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规划条件确定后 1 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单位方可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符合已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高开发强度的,二.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用地所在区域为城市提供了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用地原有规划条件与现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降低绿地率,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建设用地.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环境容量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容量要求、第九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之后将拟调整规划条件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三,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 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调整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划条件的调整内容 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利害关系人等相关部门、对需重新挂牌拍卖的.按重新拟定的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招拍挂程序办理.四 规划条件调整方案获批准并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的缴款通知到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交清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后与建设单位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规费补缴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六、将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档案资料归档备查,第十条.调整容积率应补交土地价款计算办法 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该宗地新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补交出让金,提高容积率后评估地价,原容积率评估地价。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成交地价计算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补交出让金.成交价.原容积率.现容积率 原容积率。涉及两种,含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容积率调整前后计算容积率各种用途的建筑面积,第十一条,调整容积率应补交的其他相关规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缴纳。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以前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容积率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初始容积率。一,出让时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出让时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二,受让时既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宗地所在地域级别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三,以现状挂牌,拍卖 的土地。按现状挂牌 拍卖。时核定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